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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博客

工商注册,代办执照,工商代理,贷款融资,财税咨询

按照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
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9月1日前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后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年终汇算清缴分段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分步进行:①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②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③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④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要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以后则按照税法规定全年适用统一的税率。

举例:如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计算出2011年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注:按照财税〔2011〕62号文件规定,在

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者本人后四个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则其全年应纳税额应如何计算?

东莞财税代理认为,该个人独资企业2011年应纳自然人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2011年前8个月应纳税额=(45000×30%-4250)×8/12=6166.67元;

2011后4个月应纳税额=(45000×20%-3750)×4/12=1750元;

全年应纳税额=6166.67+1750=7916.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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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股东将一块部分开发的土地投资给该公司作为实收资本增加。该地块取得时缴纳的出让金等为1亿元,投资进该公司时按评估值作家5亿元,增值部分当时已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该公司将该开发后进行了销售。该公司在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该土地是否可按5亿元作为土地成本计算扣除额?对此东莞财税代理认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 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 [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股东已就投资宗地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你公司应按评估值5亿元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作为扣除项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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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来料加工企业,注册公司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2010年度,该企业出现亏损,财务人员就是否需要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东莞财税代理咨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188号)以及《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在同期资料准 备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 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的企业,应准备同期资料;跟踪管理期间为 2010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无论其关联购销金额及其他关联交易金额是否达到规模限制条件,均应准备跟踪管理年度的同期资料;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 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在2010年及以后年度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关联购销金额及其他关联交易 金额规模,均应准备发生亏损年度的同期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对企业同期资料的要求

企业在准备同期资料时,要做到全面、详尽、准确。实践中,企业财务核算对有些资料不能够全部掌握,需要企业内部各相关部门配合才能完成,特别是企业集 团中各企业之间应加强相互沟通,各环节要注重协作,提高对同期资料的认识,注意收集和保存足够的记录并主动提供证明文件,这样才可以有利于应对出现的转让 定价问题的检查和解决。准备资料工作重在平时,日常工作中要注意收集、归类、整理、保存,否则一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资料或者到汇算清缴期间再准备时,资料 多、时间紧、要求高、工作量大,要准确备齐全比较困难,而且容易产生税收风险。应注意的是,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 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 围,以及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准备同期资料的内容

同期资料又称同期文档、同期证明文件,是指根据各国和地区的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有义务对于关联交易发生时按时准备、保存、提供转让定价的相关资料或 证明文件,包括关联交易的价格、费用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具体转让定价文件资料。同期资料的内容包括:1.组织结构情况。包括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相 关组织结构及股权结构、企业关联关系的年度变化情况、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信息以及各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等。2.生产经营情况。包括企业的业务概况、主营业务构成、所处的行业地位及相关市场竞争环境的分析、内部组织结构以及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等。 3.关联交易情况。包括关联交易类型、参与对象、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关联交易所采用的贸易方式、年度变化情况及其理由;关联交易的业务流 程;关联交易所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其对定价的影响;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副本及其履行情况的说明;对影响关联交易定价的主要经济和法律因素的分析;以 及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划分情况等。4.可比性分析。包括可比性分析所考虑的因素、可比交易的说明、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及理 由,以及可比信息来源选择条件及理由等。5.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情况。包括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及理由、可比信息如何支持所选用的转让定价方法、确定 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的过程中所作的假设和判断、运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结果、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 以及其他支持所选用转让定价方法的资料等。

同期资料的提交时限

同期资料准备必须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前准备完毕,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 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无论成本分摊协议是否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均应在本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 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如对2010年及以后年度仍处于跟踪管理期限内的企业,应于2011年6月20日之前将准备的同期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按 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同期资料,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同期资料涉及引用的信息资料,应标明出处来源。同期资料应使 用中文,如原始资料为外文的,应附送中文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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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经营期不满十年的情况下申请注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具体问题是在办理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时,由于税务部门实行信息化管税,在征收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时,CTAIS中自动生成加收滞纳金。那么,是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按CTAIS中自动生成加收滞纳金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52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的规定,是办理不予加收滞纳金的政策依据吗,东莞财税代理认为:

根据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但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该规定属于实体法的规定,而滞纳金的加收属于程序法的规定,因此,上述补缴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取决于征管法的规定。对此,东莞财税代理认为征管法第52条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即,除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而导致的税款追缴可以不加收滞纳金外,其他情形应当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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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四,新的个税方案即将执行。按照个税方案和相关实施细则,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将提高至3500元(外籍人员个税4800元保持不变),伴随新个人所得税的调整,个人获得的各种奖金、补贴、差旅费用,甚至过节时单位给员工的“红包”、实物福利等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又该如何缴纳,成为当下工薪族的热议话题。

除年终奖外奖金计入当月收入

按照规定,个人取得年终奖金仍应单独按照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举例表示,如果一名职工在今年12月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为,因该职工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具体公式为: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除年终奖外,个人在平日期间获得的半年奖、季度奖、月度奖和各种过节费用,应当全额纳入当月“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交通通讯补贴等按比例计征
在对各类奖金进行计税的同时,我国还对单位发放的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等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征收方式为,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交通补贴,需要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全额30%作为个人收入缴税。这意味着,如果一名职工在某一月份获得1000元的交通补贴后,而当地又未规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则其中的300元,应该作为个人收入计税。
与此同时,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公务费用后,也应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补贴外,单位发放的差旅补贴等费用也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专家:“避税”频现当降税负
东莞财税代理认为,尽管政策层面要求交通补贴、差旅补贴、各种过节福利等收入需要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现实的状况是,一些企业为达到避税以及降低税负的目的,当前一些企业为降低自身负担,则采取通过发票抵扣,也即是说用企业的运营成本来降低税负,从而达到让企业和个人同时少纳税的目的。
据了解,每到年终岁尾,关于如何规避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就会在工薪阶层之间流传,利用通讯费等各种发票进行避税等方式在业界广为流传。
对此,东莞财税代理分析认为,通过发票进行抵税是否违法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企业可将在工作中产生的一些费用计入成本,可实报实销,业务要与发票相对应,则可抵税,但是如果企业通过搜寻发票来抵发工资的行为应该是不合理的,具体情况和具体问题应该如何界定则需要税务机关做出相应判断。与其让企业或者个人通过各种方式避税,一方面可通过采取措施避免税收漏洞,另一方面,可通过直接制定减税措施,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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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4日在官方网站上称,工信部新闻发言人朱宏任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十二五”时期政策要向“微型”、“小型”企业倾斜,将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将扶持重心逐步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 进一步减轻他们的税费负担。
朱宏任说,“十二五”期间,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制定扶持政策时和安排财政资金时,将更加注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更加注重扶持小型微
型企业,改善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重点加强和改善小企业金融服务,完善多层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贷款渠道。此外,要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今年7月,新修订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新增微型企业,指的是工业行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企业
,其他行业大多是10人以下的企业。朱宏任表示,此举有利于更有针对性地制定扶持微型企业的政策。

中国全国工商联今年上半年开展的一项大规模调研发现,不少小型、微型企业特别是传统制造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面临生存危机。朱
宏任此前在记者会上否认珠三角、长三角地区出现中小企业倒闭潮,但他认为中小企业确实面临融资贷款难、成本上升、税费负担重等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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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举办的“世界奢侈品协会2011中国关税研讨会上”财政部、商务部两部委代表参加会议,虽然两部委专家仍争论不下,但却一致给出一个解决办法:奢侈品关税可分级,对顶级奢侈品可以征收高额关税。商务部研究院消费经济研究部主任赵萍认为,对于所谓的奢侈品降税应该区别对待。

随着收入的增加,目前一些品牌化妆品、箱包已经跨入中产阶层可以消费得起的商品,和都市中等收入者密切相关,这类所谓奢侈品应该从原有范围内划出。国家税务总局税科所国外税收研究室龚辉文表示,关税里并没有奢侈品这个专门的品目,要对奢侈品进行界定和细分,分层调整税负。对于生活密切相关的大众奢侈品,比如化妆品、香水,应当适当降低进口税和消费税,国内政策也正在研究。对一些离大多数居民遥远的顶级奢侈品,如名表、珠宝等高档商品,可以不减税,必要时还可以增加进口关税。

针对日前奢侈品是否该降税的争论,东莞财税代理认为,目前两大部委有着一致的观点:分级征税,对如名表、珠宝等离居民生活较远的顶级奢侈品必要时还可以增加进口关税。

东莞财税代理认为,国内的奢侈品和国外巨大的价差造成大批国人出国购买奢侈品。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表示,我国将进一步降低进口关税,包括中高档商品的关税,有关政府部门对此已达成共识。然而,财政部官员却做出了截然不同的表态,称没有计划要调整奢侈品进口关税。

国家税务总局税科所所长刘佐表示,降税与否将在今年年底见分晓。但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关税,影响奢侈品价格的还有店面、人工等其他附加费用。降低关税对其零售价影响可能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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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小企业来说日益恶化的经济环境,使得本就脆弱的它们生存希望更加渺茫。而今政府加大对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小企业融资贷款,工商方面,如注册公司等一系列上的优惠政策将加大,从而推动国家小企业的快速发展。

据新华社讯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工程师朱宏任23日在吉林表示,“十二五”时期我国将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将扶持重心逐步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

“十二五”时期,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制定扶持政策时和安排财政资金时,将更加注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更加注重扶持小型微型企业,改善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此外,要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以惠及更多小企业。

在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方面,朱宏任透露,未来五年,我国将全面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重点加强和改善小企业金融服务,完善多层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继续壮大中小企业创业板市场,加快推进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建设。

舆论普遍认为,使中小制造业企业陷入生存困境的主要原因是融资贷款难、招工难、拉闸限电而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生产。另外就是高成本,高税费。

企业最怕政策大起大落

这一次中小企业遇到的危机很大程度是由于实施紧缩货币政策造成的。银行信贷本来就很少惠及中小企业,银根收紧进一步恶化了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大量中小企业转向高利贷融资贷款后,再加上人民币升值、劳务和原材料成本上升,企业利润空间就被大大压缩,甚至亏损。

民营中小企业素以机制灵活、反应灵敏而在市场中制胜,但这次很多企业却在货币政策收紧前不断上新项目,扩大投资,导致货币政策收紧后资金链断裂陷入困境。

企业融资贷款难、招工难,表面上看是紧缩货币政策造成的,但最根本的原因是政府的经济政策缺乏稳定性、连续性,大起大落。国际金融危机发生时,因为要保增长、促内需,政府采取宽松的货币政策,那时是银行追着企业给贷款,让企业上新项目,扩大投资。正是在政府、银行的引导下,不少企业贷款投资,扩大了生产规模。可是,不到2年的时间,由于通货膨胀加剧,政策来了个急刹车,一刀切的采取紧缩货币政策,银行停止放款,催收贷款,使企业措手不及,新上的项目要么成半拉子工程,要么借高利贷勉强支撑。

企业上一个新项目,至少需要3年才能见到效益,这就要求宏观经济政策保持稳定性、连续性,至少3年不变。不管经济政策是紧还是松,只要保持稳定性、连续性,企业都能应对,最怕政策大起大落,难以预测。

由于经济政策缺乏稳定性、连续性,很多企业对发展前景感到很茫然,难以制定明确的发展规划,投资、生产犹犹豫豫。紧缩的政策已经执行1年了,下半年政策的不明朗,企业只能在猜测中观望。基本的经济政策需要保持稳定,不能大起大落。

对中小制造业企业面临的生存困境问题,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齐心协力,探寻系统、持久有效的破解途径。比如招工难的问题,一边是企业招工难,一边却是大量的大学毕业生找不到工作。这种矛盾现象要求我们反思现行教育体制,就业、创业机制存在的问题,只有找到问题的症结,才能破解。

其实,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贷款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问题上,一些民营中小商业银行已经走在了前面。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上,民营中小商业银行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只要国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政策能够得到落实,中小企业融资贷款难问题可以解决。

扶持政策落到实处才有用

由于目前紧缩的货币政策、高企的通货膨胀所致,是阶段性的,随着宏观调控政策的调整,局面会逐步好转。唯有高税费,是长期以来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顽疾,久治不愈。 据全国工商联调查显示,各项政府征收的税费和基金多达300多种,这还不包括各种摊派、赞助、协会收费、有偿宣传费等各项费用。

其实,这些年来,国家发布了很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文件和政策。比如,早在2005年,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5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两个意见均提出要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据了解,虽然国家出台了不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也对税收优惠政策大力进行了宣传,优化了纳税服务,但真正能享受到税收优惠的中小企业比例不是很高。

比如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进一步扶持小企业发展,从2010年起,国家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政策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从几年来的执行情况看,效果并不明显。

但是,中小企业难以享受到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首先,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过于严格,与现实脱节。按现行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工业企业为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这一规定,就把一批本属于起步阶段、亟须扶持的小型企业关在了政策的大门之外。例如服装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主要依靠劳动力来完成,从业人数通常都在100人以上,仅从业人员一项指标就不符合条件。

再就是,中小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是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税收实行查账征收。但是现实情况是绝大多数小企业,没有能力或者不愿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从而被关在税收优惠的大门之外。

一些中小企业负责人呼吁,应进一步完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政策制定时考虑企业实际情况,使中小企业普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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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冠省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适用于广东省登记注册企业、企业集团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冠省名称登记申请)
申请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已设立企业或新设立企业,可冠省名:
(一)注册公司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
(二)注册公司资本300万元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农、林、牧、渔类企业;
2.经济鉴证类企业;
3.已取得资质证书或前置审批许可的其他类社会中介机构;
4.中央企业直接投资设立或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的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企业;
5.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设立的出资额占50%以上的企业;
6.省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主管的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企业。
已设立企业近三年应当未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注册公司资本不受限制,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近三年中一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
2.省级民营科技企业或省级农业龙头企业;
3.持有驰(著)名商标;
4.经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鉴定,开发的新产品属填补国内或者省内空白;
5.省政府批准设立;
6.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
7.省政府另有规定。
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团公司,可冠省名:
(一)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6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
(二)科技型企业或农业龙头企业,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3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以上的


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其分支机构名称可使用“广东”字样: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名称的;
(二)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名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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