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到正文

财税博客

工商注册,代办执照,工商代理,贷款融资,财税咨询

存档

分类: 纳税辅导

一家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股东将一块部分开发的土地投资给该公司作为实收资本增加。该地块取得时缴纳的出让金等为1亿元,投资进该公司时按评估值作家5亿元,增值部分当时已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该公司将该开发后进行了销售。该公司在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该土地是否可按5亿元作为土地成本计算扣除额?对此东莞财税代理认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 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 [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股东已就投资宗地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你公司应按评估值5亿元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作为扣除项目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讯整理 日正财税网
主营服务:
东莞注册公司 东莞代理记账 融资贷款 财税代理 审计代理

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经营期不满十年的情况下申请注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具体问题是在办理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时,由于税务部门实行信息化管税,在征收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时,CTAIS中自动生成加收滞纳金。那么,是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按CTAIS中自动生成加收滞纳金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52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的规定,是办理不予加收滞纳金的政策依据吗,东莞财税代理认为:

根据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但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该规定属于实体法的规定,而滞纳金的加收属于程序法的规定,因此,上述补缴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取决于征管法的规定。对此,东莞财税代理认为征管法第52条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即,除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而导致的税款追缴可以不加收滞纳金外,其他情形应当加收滞纳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讯整理 日正财税网
主营服务:
东莞注册公司 东莞代理记账 融资贷款 财税代理 审计代理

本周四,新的个税方案即将执行。按照个税方案和相关实施细则,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将提高至3500元(外籍人员个税4800元保持不变),伴随新个人所得税的调整,个人获得的各种奖金、补贴、差旅费用,甚至过节时单位给员工的“红包”、实物福利等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又该如何缴纳,成为当下工薪族的热议话题。

除年终奖外奖金计入当月收入

按照规定,个人取得年终奖金仍应单独按照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举例表示,如果一名职工在今年12月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为,因该职工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具体公式为: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除年终奖外,个人在平日期间获得的半年奖、季度奖、月度奖和各种过节费用,应当全额纳入当月“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交通通讯补贴等按比例计征
在对各类奖金进行计税的同时,我国还对单位发放的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等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征收方式为,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交通补贴,需要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全额30%作为个人收入缴税。这意味着,如果一名职工在某一月份获得1000元的交通补贴后,而当地又未规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则其中的300元,应该作为个人收入计税。
与此同时,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公务费用后,也应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补贴外,单位发放的差旅补贴等费用也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专家:“避税”频现当降税负
东莞财税代理认为,尽管政策层面要求交通补贴、差旅补贴、各种过节福利等收入需要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现实的状况是,一些企业为达到避税以及降低税负的目的,当前一些企业为降低自身负担,则采取通过发票抵扣,也即是说用企业的运营成本来降低税负,从而达到让企业和个人同时少纳税的目的。
据了解,每到年终岁尾,关于如何规避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就会在工薪阶层之间流传,利用通讯费等各种发票进行避税等方式在业界广为流传。
对此,东莞财税代理分析认为,通过发票进行抵税是否违法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企业可将在工作中产生的一些费用计入成本,可实报实销,业务要与发票相对应,则可抵税,但是如果企业通过搜寻发票来抵发工资的行为应该是不合理的,具体情况和具体问题应该如何界定则需要税务机关做出相应判断。与其让企业或者个人通过各种方式避税,一方面可通过采取措施避免税收漏洞,另一方面,可通过直接制定减税措施,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讯整理 日正财税网
主营服务:
东莞注册公司 东莞代理记账 融资贷款 财税代理 审计代理

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4日在官方网站上称,工信部新闻发言人朱宏任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十二五”时期政策要向“微型”、“小型”企业倾斜,将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将扶持重心逐步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 进一步减轻他们的税费负担。
朱宏任说,“十二五”期间,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制定扶持政策时和安排财政资金时,将更加注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更加注重扶持小型微
型企业,改善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重点加强和改善小企业金融服务,完善多层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贷款渠道。此外,要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今年7月,新修订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新增微型企业,指的是工业行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企业
,其他行业大多是10人以下的企业。朱宏任表示,此举有利于更有针对性地制定扶持微型企业的政策。

中国全国工商联今年上半年开展的一项大规模调研发现,不少小型、微型企业特别是传统制造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面临生存危机。朱
宏任此前在记者会上否认珠三角、长三角地区出现中小企业倒闭潮,但他认为中小企业确实面临融资贷款难、成本上升、税费负担重等难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讯整理 日正财税网
主营服务:
东莞注册公司 东莞代理记账 融资贷款 财税代理 审计代理

将于9月1日实施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个人所得税法相关的话题一时间成了各大网络、媒体谈论的焦点,本文也仅就个人所得税中罚款及滞纳金谈一些看法,如有具体咨询请联系东莞财税代理专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该法律)第三节纳税申报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该法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中:

一、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

扣缴义务人违反该法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该法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中: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法律责任问题 2001年5月1日前,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该法律》),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2001年5月1日后,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后的《该法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由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按照《该法律》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该法律》,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可以总结如下:

1、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已扣未申报,包括已扣但错过申报期限以后月份补申报的),可以按该法律规定加收滞纳金;

2、 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的,税务机关检查时碰到的,可以按该法律规定对扣缴义务人进行罚款;

3、 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的,税务机关可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以上观点仅个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讯整理 日正财税网
主营服务:
东莞注册公司 东莞代理记账 融资贷款 财税代理 审计代理

1、生产型企业购入的卫生用品,如:卫生纸、洗手液、面巾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因此,企业购入的卫生用品,属于用于集体福利的项目,因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允许抵扣进项。

2、生产企业买了一台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出口免税项目用的设备,企业购买该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因此,单位购进的设备应按上述公式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生产企业购进的工作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因此,企业购进的工作服如果属于劳动防护用品,其取得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如果属于集体福利,则其进项无论是否取得专用发票,都不允许抵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讯整理 日正财税网
主营服务:
东莞注册公司 东莞代理记账 融资贷款 财税代理 审计代理

有一家工业生产企业,自己生产的一台设备转为固定资产自用了。像这样的情况还需要将制造设备使用的材料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吗?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工业企业将自产的设备当固定资产自己使用了,该固定资产只要不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范围,那么企业就不需要将外购的材料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使用的自制材料也不用作视同销售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咨询源于 日正财税网

主营服务
东莞注册公司 东莞代理记账 融资贷款 财税代理 审计代理

  有一家贸易公司有一应收账款85万元,对方单位已经被工商代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该贸易公司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但是当地税务机关提出:根据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必须提供对方单位的注销清算报告,以证明其财产不足清偿方可税前扣除。该贸易公司认为此理解与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有冲突,且要求提供对方企业的注销清算报告超越了该贸易公司的能力范围,如此要求势必会造成该贸易公司的财产损失无法得到扣除。

  对于本案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企业不论以任何原因终止经营行为,都存在一个清算过程。在被投资方清算过程中,该贸易公司无论作为债权投资还是股权投资,都应该参与到对方企业清算过程中的。所以,税务机关要求该贸易公司提供对方企业的清算资料,符合现行政策规定。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三)工商代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八)其他相关证明”。目前,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主要由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而且,税务机关要求该贸易公司提供对方企业的清算资料,属于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可见,上述二个文件并不存在矛盾。

本文收集整理源于 东莞市日正会计咨询有限公司

服务
          东莞工商代理  东莞代理记账 东莞代办营业执照 东莞贷款融资 东莞财税咨询 东莞海关代理
欲知详情,敬请留意 日正财税

  一、检查流程

  (一)收集出口业务的资料

  1.收集所有出口协议、外销合同、国内采购合同(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等,特别要注意各合同协议运编号的对应关系.

  2.出口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各类申请表,包括退免税汇总表和明细表、纳税申请表、进料免税申请表;申报退税原始凭证的装订册,内附以下原始出口凭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出口货物外销发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口货物海关代征增值税完税凭证.

  3.单证备案资料.包括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箱)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出口收汇核销单等.

  4.企业内部的相关单证.

  通常包括:《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单》、《信用限额审批单》、《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出口申报单》(或《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出口月申报表及保费计算书》)、商会核价章、检验检疫证明、原产地证明、商标授权、商标品名许可证、配仓回单、十联单以及如《客户信息审核记录单》、《信用证分析(审核)单》、《盈亏核算表》、《费用审批表》等企业内部流转的其他单证.

  (二)询问相关人员,了解出口业务的全过程

  向国际业务部门询问业务的发生与洽谈、货物的种类与价格构成、合同的具体条款和相关约定;向国际结算部门询问客户信息的审核、资信调查与动态跟踪管理情况;向信用管理部门询问信用限额申请与出口信用保险情况;向单证管理部门询问单证缮制、单证审核、托单管理、相关许可证明的审核与办理等情况;向财务核算部门询问资金流转、货款收付与跟踪结汇情况;向物流储运部门询问货物的运输、仓储、订舱、装箱、理货等流程情况及货代公司资质审核情况,等等.

  (三)外围调查取证

  1.向海关、商检局、外管局和其他税务机关进行取证.

  2.向其他机构或公司取证.如: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调查海外买方的资信情况,向报关行调查企业出口货物的报关情况,向货运公司调查企业出口货物的装运提付情况等等.

  (四)凭证资料的审核与比对

  1.对已收集的各种原始凭证资料进行审核

  (1)外销合同的审核

  主要内容:国外购货方国别、企业名称、货物品名、单价、数量、合同总额、贸易方式、价格构成、付款方式、运达港;货物质量要求、交货时间;是否需要原产地证明、商检证明,其他检验证明等;争议的预防和处理等.

  (2)国内采购合同的审核

  国内采购合同(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审核的主要内容:供货企业名称、货物品名、单价、数量、合同总额、付款方式、交货地点;货物质量要求、交货时间;相关检验证明;违约责任;质量风险、结汇风险、退税风险由谁承担;合同签订人签名及印章等.

  (3)报关单的审核

  主要内容:报关单号、贸易方式、价格构成、报关口岸、出口日期、运输方式、起运地、到达港、货物名称(商品代码)、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运保佣金额、合同协议号、集装箱号、报关行等.

  (4)收汇核销单、结汇水单的审核

  主要内容:核销单号、收汇币种、金额、核销日期、收汇日期、报关单编号等.

  (5)出口(外销)发票的审核

  主要内容:买方名称、货物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

  (6)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

  主要内容:发票是否通过认证;发票开具时间、品名、数量、金额等;有无重复申报退税和抵扣;从征税部门调取企业开具红字通知单的信息,查实企业开具红字通知单后有无收到红字发票冲减进项税额.

  (7)销售凭证的审核:

  主要内容:审核记销售的金额是否与出口收汇金额、合同、销售发票一致;有无支付运、保、佣冲外销收入,相关运、保、佣费用是否真实.

  (8)其他备案单证的审核

  (9)企业内部业务资料的审核

  外贸业务案卷审核的主要内容:审核业务洽谈、操作过程中的各种传真件,出口商品成本的预算,出口商品的各种具体要求,与生产厂家(供货方)联络的各种记录等.通过业务案卷的审核,可以排除一些真代理假自营或挂靠经营的情况,也能够更深入地了解业务实质,获取真实业务信息.

  信用证分析(审核)单审核的内容:信用证金额、币种、付款期限规定是否与合同一致;货物名称、货号、规格、数量、包装等是否与合同一致;装运(卸货)港、装运期限等是否与合同一致;要求收款人提交的单据包括哪些,获悉单据种类后可要求企业提供或外调取证.

  盈亏核算表审核的内容:所对应运编号项下收入、成本是否与其他凭证相符;运保佣等费用是否合理、真实(佣金是否超过规定比例);盈亏情况是否正常;对盈利极低或异常亏损的,应分析原因,重点关注.

  费用审批表审核的内容:企业有无相应费用审批制度,费用审批是经过哪几级层次审批,所对应运编号项下收入、成本是否与其他凭证相符,费用申请人是否业务经办人员,发生费用是否合理、真实等.

  2.各种凭证与凭证之间的逻辑关系比对

  (1)各种原始单证的形成时间是否符合业务正常流程.主要流程顺序为外销合同、采购合同、进货发票、报关单、结汇单据、付款单据,进货发票也可能在结汇后付款时才开具.其他内部单证时间也应符合正常业务流程.通过比对本关单证,判断各项单证的形成时间是否符合先后顺序,对各环节时间极为靠近,整个出口运作时间极短的,也应关注.

  (2)各项原始单证中出口货物品名、规格、数量的比对.主要对出口环节的相关单证以及进货发票、采购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比对各单证反映出口货物相关信息是否一致.对出口货物真实性以及出口货物品名、规格的审核,应结合国内运输单据、装箱单、出口海运提单进行,必要时可赴海关调查货物出运时,船公司装货后的配仓回单.

  (3)出口货物单价、总金额的比对.主要比对出口合同、报关单、出口信用保险单、结汇水单、收汇核销单等单据中对价格方面的内容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有合理原因.

  (4)出口货物采购价款的比对.主要比对国内采购合同、进货发票、付款凭证中相关信息是否一致.

  (5)其他相关信息逻辑关系的比对.除以上内容外,对出口地,应结合外销合同中的买方与报关单中的到达港、结汇水单中的付款方进行比对;对货物来源,应结合采购合同中的供货方、进货增值税发票、国内运输单据、付款凭证中的收款方进行比对;对业务盈亏是否正常,应就结汇单据、记账凭证、付款单据以及盈亏核算表、费用审批表等进行比对.

  3.排查各种疑点,确定下一步检查的重点

  (1)对提取换汇成本低于且极接近汇率的,核对企业财务系统中反映的毛利,对出口业务利润率极低,一般在每1美元出口额毛利仅0.1元人民币的业务,重点检查是否是”真代理假自营”或挂靠经营.检查其是否既签订采购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对只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就采购合同条款进行分析,判断质量风险、结汇风险、退税风险由谁承担.检查外贸业务员有无业务案卷,案卷内容是否能反映业务操作过程,分析出口业务的实质是由谁操作完成的,是否发生报关、商检、货代、国内运费等相关费用.

  对通过检查怀疑为代理或挂靠经营的,还要注重其对应费用的检查,分析企业是否通过虚列佣金、运费、咨询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形式,将代理业务、挂靠经营产生的利润转付给实际从事出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2)对换汇成本偏高的出口业务,核查进货发票、采购合同,确定是否有高开进项发票或实际出口数量小于进货数量的情况.对核查有疑问,重点检查采购合同、海运提单、运输单据以及对供货方进行协查.

  (3)对确定是敏感商品的,重点检查相关业务的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以及生产厂家的生产能力等.

  4.审核进货发票、报关单等资料,核查供货方地址、报关口岸及相关运输单据是否符合货物的合理物流流程.对不符合正常流程的业务,如异地报关和舍近求远购进货物的,应重点检查相关业务的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以及生产厂家的生产能力等.

  5.对供货方是流通企业的,应重点检查货物流、资金流,通过检查,核实发票是否虚开.

  6.对单项商品出口增长异常的,通过对商品品种的分析,审核、比对业务中的各类单证、进项发票、付款凭证,查找疑点,核实有无骗税可能.

  (五)分析出口交易的真实性

  1.货物流

  (1)核查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采购的具体途径、送达方式、存放仓库(入库及出库情况).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应核查原料的领、用、存情况,出口商品(产成品)的收、发货记录.

  (2)根据出运方式的不同,审核海运提单、空运单据、陆运联运单、邮寄包裹单,是否与外销合同信息一致.出口业务绝大部分是海运方式,对无正常理由采用空运等方式的,应着重检查.对怀疑出口企业提供的提单有篡改的,可赴海关核查货物装船后船公司提供的配仓回单.

  (3)对出口企业业务经办人员、仓库保管人员、承运单位相关人员、货运代理单位经办人员进行了解、询问.

  (4)协查供货企业货物出、入库及发运情况,对相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

  2.资金流

  (1)审核收汇核销单、结汇水单,是否与国外购货方所在国别、地区一致,不一致的,是否有合理原因.

  (2)核查向供货方付款的结算方式、资金流向,付款与受票、付款与购货之间的对应关系.

  (3)分析报关单出口日期、收汇时间、接受进项发票开具时间、付款时间之间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流程.对取得报关单后数天内即收汇,收汇后数天内即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付款的流程时间极短的出口业务,应着重检查.

  3.票据流

  (1)对出口企业单证部门进行调查,有无将空白报关单据交供货方或其他人员办理报关手续,报关手续是谁委托报关行办理.海关通关手续办理完毕后,返回的单据是如何取得,报关费用单据如何取得.

  (2)对财务人员、业务人员进行询问,查清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来源、取得的方式及途径.注意从企业的财务部门、业务部门、仓储物流部门分别调查,结合商品(材料)采购、资金支付以及财务处理进行多方位和不同侧面的查证,加以相互印证.

  (六)供货环节的延伸检查

  对经过单证审核,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的检查后,仍未能排除疑点的,应向供货环节延伸检查.具体措施为:

  1.向供货方税务机关发函协查或函调,核实业务是否真实,发票是否虚开.主要内容包括:

  (1)对方辖区内有无该供货企业;该企业是生产型企业还是流通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何时认定;该企业纳税信用等级.是否存在欠税情况.

  (2)所开具发票是否真票,有无申报纳税.该企业近年有无虚开发票的行为.

  (3)所销售的供出口货物是否自产,销售的全部货物与其生产能力是否相符.

  (4)该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是否真实,抵扣凭证中废旧物资发票、农产品收购凭证、运费发票、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占比如何.

  2.对疑点较严重、骗税嫌疑较大的供货企业立案检查.

  可采取突击调帐的检查方式,调取被查企业的各种资料及电脑数据,询问相关人员,必要时可请求公安机关配合立案调查.

 
  二、重点检查企业

  (一)外贸企业检查重点

  1.外贸出口企业是否存在利用”假自营、真代理”、”四自三不见”等方式违规办理退税或涉嫌骗取出口退税问题.重点检查外贸出口企业是否存在国税发[2006]24号文第二条列举的七种违规行为.

  2.外贸出口企业是否存在”舍近求远”、通过陆路运输异地报关(尤其是通过深圳口岸、拱北口岸)出口太阳能电池晶片、CPU、手机、存储卡、耳机、笔记本电脑等体积小、价值高的产品情况.

  3.外贸出口企业是否存在多申报出口退税行为.重点检查外贸出口企业有无采取以下手段,多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一是出口报关单与进项发票计量单位不一致,折合数量申报出口退税;二是同一笔出口业务或同一出口商品涉及多个供货方;三是按商品扩展码多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四是出口换汇成本过高出口货物;五是毛利率偏低的出口货物;六是同一出口货物在不同时期使用不同的商品代码的,是否存在因退税率的调整而人为调节海关商品代码的现象;七是委托加工出口货物和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是否按规定办理免税证明,有无多申报退税.

  (二)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检查重点

  1.计税出口销售收入的准确性.一是检查计税出口销售收入依据是否与企业账面外销收入一致,是否存在少记、漏记、瞒报出口销售收入等情况.二是检查对红字冲减出口销售的”运保佣”,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虚设”运保佣”项目转移企业利润行为.三是检查退关退运的出口货物是否按规定冲减出口销售收入,是否存在未退运的出口货物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行为.

  2.”运保佣”项目的真实性.一是检查企业发生的运费、保费所获取的支付凭证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接受虚假票据的情况.二是检查企业发生的运费所列支的范围是否扩大、保费对应的险种是否属货物运输保险.三是检查企业佣金的支付形式、合同(协议票据)、方向(与收款人关系)和佣金率的比率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虚设从而转移企业利润.

  3.进口保税料件核算的准确性.一是检查核实企业实际进口料件与进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商品名称、数量、价值证是否相符,有无高报、多报等情况.二是检查核实进口料件流向是否合理,即其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出口等是否符合海关有关管理规定.加工后的成品是否全部出口;手册核销申报的边角料、乘余料件和残次品、副产品耗用的进口料件金额与实际发生是否一致.三是检查核实进料复出口货物的进料实际单耗与报关核销单耗是否一致,对实际单耗低于报关核销单耗标准的,多余进口料件是否如实申报.四是检查核实进料深加工结转情况,对进口料件的转入、转出是否如实申报.五是检查核实核实有无发外加工情况,外发加工运回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等是否如实申报,有无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企业.

  4.使用出口商品编码是否准确.一是检查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率调整前后其自产的出口货物是否使用不同的商品编码,是否存在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按高退税率商品编码申报;二是检查出口企业是否将农机方面的电子产品按其他普通电子产品申报.

  5.外购出口货物申报免抵退税是否符合规定.一是检查出口企业是否将外购货物按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二是检查出口企业外购出口货物是否符合总局规定的四种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

  (三)供货生产企业的检查重点

  1.是否具有所销售货物的生产能力.投入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设备的生产能力、耗用的燃料动力等与其生产的货物、产量是否符合逻辑.

  2.是否发生生产所必需的费用,如工资薪金、水电费、运输费、办公费、差旅费等.

  3.进项发票里是否有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是否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4.是否存在委托加工经营行为.

  三、主要检查方法

  外贸企业检查方法(对具体企业财税咨询企业管理留意本博客)

  (一)”真代理、假自营”的检查

  1.全面了解被查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业务人员构成情况.

  (1)按业务部门的具体业务人员编制《出口情况汇总表》.

  (2)根据被查企业提供的出口总额分别与海关提供的出口电子信息中反映的出口额和申报退税的出口额进行总量比对,检查其是否存在少报、漏报出口情况.

  (3)根据被查企业提供的业务部门名称,进行实地核实,检查其是否存在虚设业务部门、在异地设立或其它企业挂靠情况.

  (4)根据被查企业提供的业务人员名单,到人事管理部门核实该业务人员是否属于被查企业的正式员工,是否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到财务等相关部门核实业务人员的养老金和医疗保险以及工资的支付情况.

  (5)了解被查企业对业务人员出口创汇的奖励分配方法以及具体落实情况.

  2.了解被查企业的境外客户信息.对境外新客户、境外进口中间商、注册地在港澳地区的境外企业、境外企业进口额较大以及被查企业新发生出口货物的出口业务,要重点排查,从中查找不属于被查企业的自营出口业务.

  3.按运编号汇总出口货物的经营费用.检查人员根椐运编号项下发生的经营费用进行分析,如果某笔运编号项下没有发生费用或者虽有费用但与正常出口费用不一致,此类业务代理性质的可能性比较大.

  4.从毛利率偏低的出口货物中查找有嫌疑的出口业务,并检查相对应的出口合同.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毛利率低于3%的出口业务可能存在真代理假自营的现象.

  5.查找新增出口业务和新增国内供应商.对出口额较大的新增出口货物以及新增供应商销售出口额较大且又是敏感货物的,要重点检查.

  (二)异地报关行为的检查

  1.了解异地报关出口货物的原因,计算出口货物的进销差率和进货换汇成本,分析出口货物是否正常.重点核实进口商对装运口岸、装运时间、装船条件、进口货物的规格和生产厂商等特殊要求的出口合同.

  2.到供货商进行实地调查或利用税收协查系统进行发票协查.

  3.了解异地报关出口货物的操作流程,分析该批出口货物是否正常.

  4.去货代公司调查办理该批出口货物的货运代理全过程.

  (三)从商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的检查

  1.调查该批出口货物的货款支付情况.

  2.对商贸企业进行实地调查.

  要与当地的税务主管部门(征管部门、稽查部门)进行联合调查,一要摸清该商贸企业的基本情况,二要向商贸企业了解销给外贸企业的出口货物这笔业务是如何交易的(包括与上游企业签订的购货合同、与外贸企业签订的销货合同),具体成交的过程,涉及的相关人员;三要了解销给外贸企业的出口货物从何处购进,具体付款情况(包括支付的金额和日期和方式),资金来源;四要查清上游企业的性质(是商贸还是生产企业)、上游企业与该商贸企业的关系;五要延伸检查商贸企业的供货情况,如上游企业仍为商贸企业的,再延伸至上游企业,一直追查到生产厂商或进口商,如上游企业为生产厂商,则重点对其生产能力等方面的检查,分析是否真有货物销售.

  3.了解国外客户的信誉情况.

  4.向被查企业的业务部门、单证储运部门、财会部门分别了解该批出口货物的操作过程.

  5.去货代公司了解办理该批出口货物的货运代理全过程.

  (舍近求远采购出口货物经营行为的,对其实施检查可比照上述方法进行.)

  (四)供货生产企业的检查

  重点调查供货企业的生产能力,可以根据生产企业的特点,从以下八种方法中选择入手:

  (1)生产工艺流程核查

  检查人员在实地调查中,通过对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的了解,从原材料的投入到产成品的产出,分析判断该供货企业能否生产出口货物.

  (2)设备生产能力核查

  设备生产能力核查就是按照纳税人投入生产的设备数量、设备的生产能力和设备利用率,估算、分析纳税人的实际生产量.这种核查方法适用于生产设备、工序单一的加工业.生产设备能力核查需要在实地调查过程中充分了解企业单台(套)设备单日的生产量,并与总台(套)数、生产日相联系,估算其实际总产量,并根据估算的实际产量与实际库存进行对比,确定实际销售数量.

  (3)产品物耗情况核查

  物耗情况核查主要是根据纳税人的行业和生产特性,通过耗用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等与成本、收入的对应关系,估算产品产出.也可以从产品物耗审核入手,与产废率核查结合起来考虑.此外,还可以从原料间的配比关系,分析投入的真实性、合理性.另外,在产品物耗审核上,除了对主要原材料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外,还可以从产品耗用辅助材料情况入手,也能达到较好的效果.

  (4)单位产品能耗核查

  能耗核查是指根据纳税人的水、电、煤、气、油等燃料、动力的耗用情况,利用单位产品能耗定额估算其生产、销售数量的一种方法.此方法适用于单位产成品耗用的燃料、动力指标相对稳定,耗用数量容易控制的行业,如纺织、塑料加工、榨油等.

  (5)工资支付、职工人数核查

  工资支付、职工人数核查主要从纳税人工资计算方式、支付情况,生产工人出勤、上岗情况估算其完成工作量,进而估算销售数量.如对计件工资的核查,即按照关键工序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估算.这种方法适用于技术含量低、劳动密集型、采用计件发放工资的行业,如服装加工、玩具制作、工艺品加工、鞋业、电子产品零部件生产等.

  (6)产品特定指标核查

  产品特定指标核查,主要根据产品特性,对如镀金行业使用的氰化金钾,炒西瓜子过程中的食用植物油,贴牌生产企业的外购商标,包装物,印染行业的蒸汽等辅料耗用情况,作为关键指标进行核查,以正常企业的使用量为模板值,估算出纳税人实际产量.

  (7)进项材料核查

  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和购进原材料的特点,分析其取得的进项凭证是否合理合法,特别是用废单位、以农产品作为原料的单位,从国外进口原材料以及运输成本较高的单位要重点分析.根据原材料的投入产出比,分析是否有虚构购入业务,分析其付款方式、供货单位、材料入库手续、运输方式是否存在疑点.

  (8)产品价格构成情况的核查

  对纳税人产品销售单价的构成情况进行分析,包括产品单价中含有的原材料、工资、费用、利润等情况.通过对价格构成的了解,与纳税人的相关数据进行对比分析,从而找出疑点环节.

  (五)多申报出口退税行为的检查

  1.计量单位不一致折合数量申报的出口货物的检查.

  检查人员可通过”退税管理系统”中的《进货明细数据》, 对照上表中列举的商品代码,确定相对应的申报年月及申报序号,进而查找原始退税凭证.检查方法如下:

  一是核对同一关联号项下的报关单上注明的数量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与申报的电子数据是否一致;

  二是核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明细单、运输单据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出口货物名称、出口金额、出口数量、出口单价等是否匹配;

  三是计算该笔出口货物的进货换汇成本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各地有不同的规定,不同时期也有不同的标准),超过上限,存在多退税情况,可能部分进货票已开但货未出口,企业多申报进货.有的虽在合理范围内,如是进料加工贸易采用不作价方式的,企业很容易将接受虚开的专用发票用于申报退税,此时要延伸检查两方面的事项:一要检查被查企业从事的保税进口料件,在交付受托方(生产企业)加工时,采用的是作价销售还是不作价调拨,凡是作价的,当地退税管理部门有记录,一查便知,如不作价,进货换汇成本偏高可能有多退税嫌疑;二要检查同一关联号项下,用于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开票单位有多少,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有可能存在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退税或企业将其它出口业务上的单证用于退税(属单证错配).

  2.同一笔出口业务涉及多个供货方的检查.

  检查人员可通过”退税管理系统”中的《进货明细数据》,以一个关联号为单位,汇总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的进货数据,确定相对应的申报年月及申报序号,进而查找原始退税凭证.检查方法如下:

  一是根据申报的退税凭证及发票号(大多数外贸企业填运编号)等相关资料,要求被查企业提供相对应的内外销合同,检查人员根据已签订的内销合同,判断用于申报退税凭证上的供货商是否为被查企业的合作伙伴;

  二是检查同一关联号项下所出口的货物,是否属同一笔出口业务,出口的时间、出口货物名称、出口总额、境外客户是否相匹配;

  三是分析同一关联号项下所涉及的供货方所销售的货物,一方面相互之间有何关联,另一方面与境外客户签约所要的货物相一致.对不一致的,都要延伸到供货方,重点调查供货方的生产能力.

  3. 按商品扩展码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的检查.

  检查人员可通过”退税管理系统”中的《进货明细数据》, 对照商品扩展码进行查找,确定相对应的申报年月及申报序号,进而查找原始退税凭证.检查方法如下:

  一是根据”申报年月+序号”查找企业已申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照海关编码,分析判断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名称应适用的海关编码;

  二是当检查人员认定的海关商品编码与该企业申报出口的海关编码不一致时,一方面到海关、货代公司进行调查;另一方面可向专门行业协会咨询,通过多方的调查以此来确定相对准确的商品编码;

  三是延伸到供货企业进行实地调查.

  4.出口换汇成本过高出口货物的检查.

  目前使用的”退税管理系统”对出口货物换汇成本这个指标都作了控制,规定一个上下幅度,在这个幅度范围内视同正常,电子审核通过,对低于或高于规定的指标,审核不通过.但企业通过申请,说明特殊理由,经税务主管人员核实后,也可以作人工挑过处理,忽略该指标.因此检查时:一是审核被查企业申请人工挑过时所陈述的事实是否属实;二是重点检查该笔出口货物的真实性(方法可比照前面的方法进行).

  5.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检查

  一是检查外贸企业申报的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是否真实,要检查企业与开具加工费生产企业是否签有加工合同,加工的品名、数量、加工期与实际是否相吻,核实所购的原辅材料与所加工的货物之间关联点;

  二是实地到加工企业进行调查:加工企业是否具有生产能力,原辅材料入库的时间、数量及品种规格的记录,车间领用材料的记录,将加工货物运至机场码头港口的运输记录等;

  三是通过出成率(成品数量与主要原材料之比)来检测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是否合理,出成率高于本地区同行业水平的,说明申报出口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者虚增了原料数量,对虚增原料数量,相当于接受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退税;

  四是检查加工费发票上注明的数量与实际出口数量是否一致;检查申报退税的凭证中,有没有加工费的发票,特别是当原材料所适用的退税率高于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时,更应检查加工企业开具的发票是否符合规定,外贸企业申报的退税率是否准确;

  五是检查开具原辅材料上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纳税人与实际销货单位是否一致.

  6.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检查

  一是查清被查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所采用的材料核算方式.检查人员可根据主管退税税务部门已出具的《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所对应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上的手册号,与进料加工贸易海关信息比对,核对一致的为作价加工形式,核对不一致的为不作价调拨;

  二是进料以作价形式加工的,检查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作价的进口料件是否低于进口时的到岸价格,造成少计算抵扣税款;另一方面申报的进口料件征税率是否准确,是否初级工业品以农产品名义按13%征税率申报;第三是否存在申报办理免税证明时复出口货物的商品代码与报关出口不一致,且按低退税率申报,造成少计算抵扣税款;

  三是进料以不作价形式调拨的,检查以下几方面的内容:该笔进料加工业务是否己开具了销售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加工企业是否与被查企业签订加工合同,加工的数量、品种是否如合同所签;是否取得加工费发票;其它辅料的进货凭证是否合理合法;将调拨的进口料件还原,重新计算该批复出口货物的出口换汇成本.

  生产企业检查方法

  (一)出口销售收入的检查

  1.通过比对反映出口销售额的各种凭证依据,查找与现行税收规定有差异的出口销售收入.

  2.检查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是否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计算.

  3.将被查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情况与企业账面收入额进行比对,如账面记载的出口销售收入与海关信息出入较大的,必须按出口报关单号进行逐笔比对,查找差异的原因;查找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出口货物,再与企业销售账比对,查找差异的原因;查找出口未核销信息,通过与企业账册上销售收入的比对,查找企业有无因未收到货款而不作外销收入的情况(其中要排除企业以无偿赠送的样品、展品等特殊报关方式出口的货物).

  4.对大笔出口业务或有异常的业务进行重点检查.一是了解客户的信誉情况;二是如属委托报关的,到货代公司了解货代的全过程;三是检查该合同的执行情况,货款的收取情况等.

  5.对退关退运出口货物的检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退关退运出口货物已收汇、已核销的,一是检查是否有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是否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手续,并作相应的对外付汇国际收支申报;二是检查是否盖有海关验讫章的退运货物进口报关单;三是检查是否有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四是检查外管、海关、税务三部门出具的退运证明所注明的退运数量、金额是否一致、与原出口是否一致,检查账面已冲减出口销售收入与实际退运的金额、实际支付的金额是否一致.

  (2)若是在出口收汇期间发生货物全部退运进境的,一是检查海关签发的进口报关单与原出口报关单是否一致;二是与出口销售收入核对,对已作出口销售收入是否作冲减处理.

  (3)若是部分退运出口货物,一是检查海关在出口报关单上批注实退运数量、金额与海关重新签发的出口返运货物进口报关单(备注栏上注明原出口报关单号)是否一致;二是检查实际退运的出口货物与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上注明的退运数量、金额是否一致;三是检查账面已冲减出口销售收入与实际退运的金额、实际支付的金额是否一致.

  (二)运保佣项目的检查方法

  生产企业无论出口货物采用何种价格成交的,均按实际成交价做出口收入,按实际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佣金红字冲减出口货物销售收入.

  1.运输费用检查

  ①根据被查企业已发生的冲减出口收入的运输费用,按运输方式的不同,编制《货物运输费用明细表》.

  ②审核运费凭证的合法性.对不属于列举的运费单据或非原始单证为非合法的凭证;对国内承运人开具运费单据或货代公司开具的货代发票,数量较多、金额较大的,要进行实地调查或发函至承运人主管的税务机关,请当地税务部门协助调查.

  对运费金额较大的,要审核其与所对应出口货物的品种、金额是否相符.

  检查国内货物运输发生的运输费用、吊装费、口岸杂费等其他费用是否冲减了出口销售收入.

  ③审核运输费用支付合法性

  检查合同上注明的货物的结算方式,以FOB价或CFR价格方式成交的,检查其发生的费用是否冲减了出口销售收入.

  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未注明运费发生额,视同该批出口货物是以FOB价成交的,其发生的运费为非正常.

  海关出口信息上注明的金额、出口发票上的金额与企业账册上记载的收入金额基本一致,再发生较大的运输费用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其发生的运费为非正常.

  2.保险费用的检查参照运输费.

  3.佣金项目的检查方法

  (1)编制《佣金支付明细表》

  检查人员在对企业检查中发现有款项支付的同时冲减出口外销收入情况,要求被查企业按附表的要求,逐笔填报《佣金支付明细表》.

  (2)检查外销合同的签约条款

  检查人员一方面根据被查企业提供的《佣金支付明细表》中相对应的出口合同,从中判断合同所签订的外销价格中是否含佣金;另一方面根据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盈亏表》,检查企业在核算出口货物的价格时,有没有考虑佣金这个因素.通过两方面的分析,可以确定该出口合同项下所支付的佣金是明佣还是不含佣价.如是明佣的,支付的佣金相对正常;属于不含佣价的,应重点检查.

  (3)检查收款人的真实性

  检查人员根据被查企业提供的《佣金支付明细表》中收款人从以下几个方面核实真实性:

  ①收款人与交易双方的关系.如果收款人属于买卖双方的分支机构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支付的佣金不成立;收款人如是企业性质的,要通过网络及情报交换方式等手段,核实其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具有中介服务的经营资格.

  ②核实付佣协议(合同)的签订情况.有付佣协议(合同)的,一是要核实协议的真伪,二是要核实付佣协议(合同)与出口货物的外销合同是否相吻合,三是要核实支付的金额、比例及付款的时间与付佣协议(合同)、出口合同是否相吻合;无付佣协议(合同)的,要求企业书面提供付款的理由及付款的过程,从中分析判断其合理性.

  ③核实佣金的收付款真实性.一是根椐被查企业提供的佣金支付银行名称,实地到银行调查了解被查企业提出支付时的资料;二是对单笔付汇金额超过1万美元或者超过交易合同金额的5%的佣金,要到当地的外汇管理部门了解付汇是否经过审批;三是对付汇金额较大的,通过情报交换形式,请求收款人所在国家的税务机关调查收款人是否收到该笔款项.

  (三)进口保税料件的检查

  检查人员在对加工贸易企业检查之前,必须事先被查企业的主管海关了解进料加工相关情况、到被查企业主管的退税管理部门了解相关情况,然后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检查:

  1.全面核对进口保税料件的进口情况

  (1)检查人员要求被查企业根据材料等相关会计科目,对已核销的进料手册号或核销年度(实行联网监企业)账上记载情况填写《进口保税料件购进一览表》.

  (2)检查人员根据被查企业提供的《进口保税料件购进一览表》和掌握的海关进口信息,编制《进口保税料件购进对比表》.

  (3)分析检查进口保税料件差异的原因

  检查人员通过对上表的汇总统计,查找海关信息上反映的出口金额与企业账面金额不一致的原因.由于海关进口信息上人民币进口金额,是海关将进口报关单上注明进口外汇金额按当时的人民币外汇牌价折算而成,所以对差异金额不大的,可以视同一致.对差异金额较大的,要整理进料手册号项下所有的进口报关单,在此基础上查找差异的具体金额,分析差异的原因,判断差异的合理性.有以下情型之一的,视同不正常:

  ① 无进口报关单及进口信息;

  ② 账上反映的进口保税料件金额明显高于进口报关单金额;

  ③ 实际付汇金额小于进口报关单上注明的金额;

  ④ 同一手册项下进口料件总金额占复出口货物95%以上.

  2.检查进口保税料件的流向

  对进口保税料件流向的检查,检查人员可通过对”原材料”等材料会科目贷方的记载内容,编制《进口保税料件流向表》.

  3.检查进口保税料件生产耗用情况

  检查人员通过对”生产成本”等会计科目借贷方发生额的检查,查找企业领用的进口保税料件是否全部用于进料复出口货物,是否存在改变用途的行为.检查人员椐据”生产成本”借贷方记载的内容,编制《进料复出口货物耗用进口料件统计表》.

  4.进料加工贸易项下特殊货物的检查

  加工贸易项下的特殊货物主要包括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

  如对特殊货物采用退运和内销的方法,则对复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进口料件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即进项税额转出冲减额)、企业销售利润都会产生影响.特殊货物发生退运的,必须报经海关批准.可根据海关出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内容确定,也可查询企业的出口信息(海关003或统计信息较全),贸易性质代码为”64″的出口货物即为进料加工复出工料件.

  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发生内销的,必须报经海关批准.可根据海关签发的《加工贸易内销征税联系单》上批注的意见确定,也可检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等其他收入会计科目.对边角料发生内销的,直接通过检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等其他收入会计科目来确定.

  (四)使用不同商品编码的检查

  检查人员可根据海关出口信息,统计被查企业在出口退税率调整前后的出口情况(一般要半年以上),据此来查找在不同时期使用不同商品编码的出口货物.

  检查人员根据统计情况,对比发现退税率调整后大幅缩减出口甚至没有出口的货物,并将调高出口退税率的新增出口货物应作为检查对象.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1.了解企业的投资情况.检查”固定资产”会计科目,看其借方发生额是否发生,如新增了固定资产,与新增出口货物有何关联.

  2.了解新增出口货物的生产工艺及耗用的主要原材料,根据企业技术部门提供的生产工艺情况,检查”原材料”会计科目的借贷方记载的明细情况,判断与生产工艺所需是否一致.

  3.根据新增出口货物的生产工艺、产品用途、规格型号、使用对象等情况,与海关商品编码注释进行核对,判断企业新增出口货物所报的出口商品编码的应用是否准确.

  4.检查人员对新增出口货物判断的适用商品编码与企业实际报关出入较大、被查企业又有不同看法时,一方面可通过产品的行业协会、相关的科研机构等部门了解产品的生产工艺、用途、使用对象等;另一方面请求海关出口商品归属签定中心对出口商品代码归属重新进行认定.

  (五)外购出口货物的检查

  生产企业在申报免抵退税时有两种做法:一是外购的货物与自产货物混在一起申报,对外购出口货物未加注标志;二是外购的货物全部作”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同时加注标志.对上述两种情况可从以下几方面开展检查:

  (一)未申报外购出口货物的检查

  1.根据海关出口信息,编制《出口货物结构分析表》,查找三方面的信息:一是检查年度有货物出口但检查的上年度没有货物出口;二是某个出口货物检查年度的出口额很大或增幅很大;三是被查企业检查年度的出口总额增幅较大.上述三种情况都有可能存在外购货物用于直接出口.

  2.检查”产成品”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将”产成品”会计科目的借方发生额中所对应往来科目、银行存款、现金科目的金额进行汇总,根据”供货方名称”,查找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其外购的货物是否用于出口.

  3.检查”原材料”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一是检查”原材料”科目的明细账,核对记载的品名是否属于材料类、是否属于经常采购的料件;二是检查生产车间领用的料件与完工产品结转产成品的总额是否匹配.

  4.查找异地报关的出口货物.根据海关出口信息,按信息中”口岸代码”进行归集汇总,从中可以判断是否存在异地报关的行为.据此再进一步核查对应的出口货物及供货单位等.

  5.评估企业生产能力.对于出口增幅很大,要分析被查企业是否有生产能力,对企业生产能力的检查方法可参见前面对供货方生产能力的八种检查方法.

  (二)已申报外购出口货物的检查

  如被查企业对外购的货物已申报了免抵退税且进行了说明,对此类情况的检查,主要检查以下方面:

  1.申报免抵退税的外购货物是否属视同自产货物范围,具体对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进行核对.

  2.对未注明已作为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外购货物,通过上述检查方法进行.

本文收集整理源于 东莞市日正会计咨询有限公司

服务
          东莞工商代理  东莞代理记账 东莞代办营业执照 东莞贷款融资 东莞财税咨询 东莞海关代理
欲知详情,敬请留意 日正财税网

         一、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享受的优惠

             (一)营业税、房产税的减免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印花税的减免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签订的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四)契税的减免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二、房地产开发商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享受的税收优惠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印花税的减免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三)土地增值税的减免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交土地增值税。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免税。

        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享受的税收优惠

             (一)土地增值税的减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房产税的减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四、个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一)印花税的减免。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二)契税的减免。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三)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常见问题解答:

1.某企业转让其十套职工宿舍作为廉租住房,增值额为18%,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该单位免征土地增值税。

2.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有什么区别?

答:廉租住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住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的异同:经济适用房房源为新建住房,而廉租住房房源多样化,包括新建住房、空置楼盘、改造危房、老旧公房等。廉租住房只租不售,而经济适用房用于出售。廉租住房面向城市特困人口出租,只收取象征性的房租;而经济适用房通过土地、税收政策扶持、控制建筑标准、限制利润等手段降低建筑成本,面向买不起商品房的城市居民低于市场价格销售。

本文收集整理源于 东莞市日正会计咨询有限公司 

服务
         代理记账 代办营业执照 贷款融资 财税咨询 法律咨询
欲知详情,敬请留意 日正财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