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莞注册公司且已冠省名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的,如需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含有“广东”字样的,需经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办理程序:
领取《企业名称冠省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备齐有关文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报,由登记机关出具审查意见,再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 领取《企业冠省名称变更通知书》,向企业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 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核准后30日内,将《企业冠省名核准通知书回执》和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提交文件: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冠省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企业登记机关的审查意见;
(三)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企业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经在东莞注册公司的分支机构申请名称中使用“广东”字样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集团冠省名名称预核
办理程序
领取《企业名称冠省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备齐有关文件,向母公司登记机关申报,由登记机关出具审查意见,再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 领取《企业冠省名称变更通知书》,向母公司企业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 母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核准后30日内,将《企业冠省名核准通知书回执》和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提交文件: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冠省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企业集团章程;
(三)经企业盖章确认的母公司及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四)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五)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已冠省名企业集团名称变更
办理程序:
领取《企业名称冠省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备齐有关文件,向母公司登记机关申报,由登记机关出具审查意见,再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 领取《企业冠省名称变更通知书》,向母公司企业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 母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核准后30日内,将《企业冠省名核准通知书回执》和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提交文件: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冠省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企业登记机关对母公司变更名称的审查意见;
(三)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母公司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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