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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博客

工商注册,代办执照,工商代理,贷款融资,财税咨询

东莞注册公司且已冠省名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的,如需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含有“广东”字样的,需经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办理程序:
领取《企业名称冠省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备齐有关文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报,由登记机关出具审查意见,再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 领取《企业冠省名称变更通知书》,向企业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 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核准后30日内,将《企业冠省名核准通知书回执》和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提交文件: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冠省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企业登记机关的审查意见;
(三)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企业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经在东莞注册公司的分支机构申请名称中使用“广东”字样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集团冠省名名称预核
办理程序
领取《企业名称冠省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备齐有关文件,向母公司登记机关申报,由登记机关出具审查意见,再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 领取《企业冠省名称变更通知书》,向母公司企业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 母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核准后30日内,将《企业冠省名核准通知书回执》和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提交文件: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冠省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企业集团章程;
(三)经企业盖章确认的母公司及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四)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五)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已冠省名企业集团名称变更
办理程序
领取《企业名称冠省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备齐有关文件,向母公司登记机关申报,由登记机关出具审查意见,再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 领取《企业冠省名称变更通知书》,向母公司企业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 母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核准后30日内,将《企业冠省名核准通知书回执》和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提交文件: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冠省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企业登记机关对母公司变更名称的审查意见;
(三)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母公司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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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企业在注册公司时冠省名称预先核准
办理程序:
领取《企业名称冠省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备齐有关文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其他登记机关受理的,可向被授权机关申请,再经计算机网络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 领取《企业冠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企业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 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核准后30日内,将《企业冠省名核准通知书回执》和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提交文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冠省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投资者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下列有关证明文件:
1、因省政府批准设立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省政府批准设立的证明文件;
2、因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重点鼓励扶持行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3、在东莞注册公司的新设分支机构申请名称中使用“广东”字样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设立企业注册公司的冠省名称预先核准
办理程序:
领取《企业名称冠省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备齐有关文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报,由登记机关出具审查意见,再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 领取《企业冠省名称变更通知书》,向企业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 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核准后30日内,将《企业冠省名核准通知书回执》和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提交文件: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冠省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审查意见;
(三)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企业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下列相关证明文件:
1.因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因属省级民营科技企业或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证书;
3.因持有驰(著)名商标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证书;
4.因产品填补国内(省内)空白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鉴定书;
5. 因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重点鼓励扶持行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6.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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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香港经济日报,8月19日,中国国家副主席习近平表示,中国经济不会出现硬着陆,美国经济也富有弹性。他在和美国副总统拜登会面时重申,中国坚持积极财政政策和稳健货币政策。

习近平表示,中国在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稳定的同时,也会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并称,中国政府将确保经济增长和抑制通货膨胀之间寻求平衡。

他称,中国希望美国放松贸易限制,对中国企业提供公平待遇。

应中国国家副主席习近平邀请,美国副总统拜登8月17日至22日对中国进行正式访问,这是拜登就任副总统以来首次访华。

8月18日,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在与拜登举行会谈时表示,尊重彼此的核心利益是确保中美关系健康稳定发展的关键。当天拜登称对中国
经济地位的迅速提升表示称赞,拜登说,发展与中国的紧密关系“极具重要性”。他说:“我要说的是,对美国来说,没什么比与中国建立紧密关系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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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市场司副司长吴显亭今日在中国政府网访谈时表示,今年上半年中小企业生产和生存状况总体正常,没有2008年、2009年金融危机时那么严重,没有出现大范围、趋势性的中小企业破产倒闭问题。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信贷的总量不仅没有减弱,而且有所加强。在金融机构信贷投放总量向常态回归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信贷投放的增速和占比是上升的。

央行统计显示,在全国范围内,截至今年6月末,全部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人民币贷款余额为20.1万亿元,比年初增加1.59万亿元,同比增长18.2%;其中,小企业贷款余额为9.7万亿元,比年初增加8659亿元,同比增长25.9%。中小企业融资贷款余额占全部企业融资贷款余额的比重比2008年、2009年和2010年末分别高3.7个、2.5个和0.6个百分点;大型、中型、小型企业融资贷款新增额占全部企业融资贷款新增额的比例大体上是三三开。

对此,吴显亭评价称,“这应该可以说是一个很不错的结果,前几年大型企业基本上占40%、50%,今年通过结构调整,从全国来看小企业市场份额在不断上升,这是符合我们政策预期的。”

他还特别提及中小民营企业集中的浙江、广东地区的信贷情况。吴显亭称,这些代表性地区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融资贷款市场份额总体上也是在扩大的。

其中,截至今年6月末,浙江省小企业贷款余额1.3万亿元,同比增长36.6%,占全部企业融资贷款余额比重为40.95%,分别比2010年6月末高6.1个和6.7个百分点。温州市到今年6月末,小企业融资贷款余额占全部企业贷款余额的比重为49.5%,比去年同期高3.4个百分点。而广东省小企业融资贷款余额占全部企业贷款比重到6月末是27.52%,比去年同期高6.6个百分点,东莞市小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企业贷款余额的比例比去年同期高3.5个百分点。

央行实地调研及分支行所做专项调研称,广东、浙江等代表性地区工商局对企业倒闭数量统计显示,和往年相比没有特别明显的数量变化。部分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大致有四类情况:受宏观经济结构性调整政策影响、前两年金融危机时盲目扩张后投资惯性影响、海内外市场需求动荡的影响、企业主自身经营问题。

不过,吴显亭坦承,原材料价格上涨、用工成本上涨、能源价格上涨以及融资成本上涨,共同推高了部分中小企业国内生产成本。其中,原材料成本的上涨影响最大。央行杭州中心支行对辖区内265家中小企业调查显示,有141家将原材料价格上涨列为影响企业效益的首要因素,占比大概为53.2%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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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去年6月份开业并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主要经营业务是销售种子和化肥,企业负责人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了增值税免税业务。但前不久,税务人员却告知他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该负责人认为自己是免税企业,对为什么还要认定资格有些不理解?

税务人员解释说,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第22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根据这一规定,何某虽是免税企业,但免税的销售额也应一并计入年应税销售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第22号)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如果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以下三种情形,可以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纳税人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从何某描述的情况看,该企业明显不属于上述条件。

税务人员同时提醒何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第八条规定,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第四款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免税企业销售免税产品,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后作为一般纳税人管理,但不影响其免税资格。同时,除了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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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9月1日实施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个人所得税法相关的话题一时间成了各大网络、媒体谈论的焦点,本文也仅就个人所得税中罚款及滞纳金谈一些看法,如有具体咨询请联系东莞财税代理专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该法律)第三节纳税申报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该法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中:

一、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

扣缴义务人违反该法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该法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中: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法律责任问题 2001年5月1日前,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该法律》),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2001年5月1日后,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后的《该法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由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按照《该法律》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该法律》,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可以总结如下:

1、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已扣未申报,包括已扣但错过申报期限以后月份补申报的),可以按该法律规定加收滞纳金;

2、 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的,税务机关检查时碰到的,可以按该法律规定对扣缴义务人进行罚款;

3、 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的,税务机关可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以上观点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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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鼓励民企发展新兴产业:不得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设置门槛,支持民营企业利用新型金融工具融资贷款

8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指出,在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

所发布意见特别指出,要清理规范现有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的准入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充分利用新型金融工具融资贷款

在准入条件上,所发布意见要求,除必须达到节能环保要求和按法律法规取得相关资质外,在注册资本、投资金额、投资强度、产能规模、土地供应、采购投标等方面,不得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设置门槛。

同时,针对目前中小企业融资贷款困难的现状,所发布意见提出,要积极支持和帮助产权制度明晰、财会制度规范、信用基础良好的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上市融资、开展新型贷款抵押和担保方式试点等,改进对民营企业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项目的融资服务。

此外,所发布意见还指出,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资金等公共资源要对民营企业予以同等对待;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委在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配套政策时,也保障民营企业代表参与,充分吸纳民营企业的所发布意见和建议;扶持民营企业引进人才,鼓励民营企业研究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引导民间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鼓励开展国际合作。

所发布意见强调,为避免企业一哄而上、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委应加强协调,及时发布战略性新兴
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项目扶持计划、招商引资、市场需求等信息,引导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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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型企业购入的卫生用品,如:卫生纸、洗手液、面巾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因此,企业购入的卫生用品,属于用于集体福利的项目,因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允许抵扣进项。

2、生产企业买了一台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出口免税项目用的设备,企业购买该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因此,单位购进的设备应按上述公式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生产企业购进的工作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因此,企业购进的工作服如果属于劳动防护用品,其取得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如果属于集体福利,则其进项无论是否取得专用发票,都不允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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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在个税法修订后不会“分段计税”,但计税方法也将调整。昨日记者获悉,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制定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 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不仅根据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税率表作了修改,还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进行修订,以避 免“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多发1元,个税多缴2万”的问题出现。新规将在今年9月1日实施。

年终奖有两种新算法

国税总局在《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中提供了两种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计税方法,并新增一个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税率表(含速算扣除数)。总体来说,全年一次性奖金要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一种方法为,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然后以其商数及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乘以12个月,即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

另一种方法是,按照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表,直接计算应纳税额。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记者计算发现,采用上述新方法计税后,“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的情况消除。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月),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

《公告》明确相关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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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住户存款减少6656亿元,非金融企业存款减少4057亿元,财政性存款增加4592亿元。外币存款余额2477亿美元,同比增长12.3%,当月外币存款减少87亿美元根据中国央行8月12日公布的数据显示,7月人民币贷款增加4926亿元,同比少增252亿元。人民币存款减少6687亿元,同比少增8166亿元。

一、广义货币增长14.7%,狭义货币增长13.1%

7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77.29万亿元,同比增长14.7%,分别比上月末和上年同期低1.2和2.9个百分点;狭义货币(M1)余额 27.06万亿元,同比增长11.6%,分别比上月末和上年同期低1.5和11.3个百分点;流通中货币(M0)余额4.52万亿元,同比增长 14.3%。当月净投放现金705亿元,同比多投放67亿元。

二、当月人民币融资贷款增加4926亿元,外币贷款增加1亿美元

7月末,本外币贷款余额55.13万亿元,同比增长16.7%。人民币贷款余额51.90万亿元,同比增长16.6%,分别比上月末和上年同期低0.3和1.8个百分点。当月人民币贷款增加4926亿元,同比少增252亿元。分部门看,住户贷款增加1762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541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1221亿元;非金融企业及其他部门贷款增加3157亿元,其中,短期融资贷款增加1313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1042亿元,票据融资贷款增加 653亿元。外币贷款余额5020亿美元,同比增长23.9%,当月外币贷款增加1亿美元。

三、当月人民币存款减少6687亿元,外币存款减少87亿美元

7月末,本外币存款余额79.57万亿元,同比增长16.1%。人民币存款余额77.97万亿元,同比增长16.3%,分别比上月末和上年同期低1.3和2.2个百分点。当月人民币存款减少6687亿元,同比少增8166亿元。其中,住户存款减少6656亿元,非金融企业存款减少4057亿元,财政性存款增加4592亿元。外币存款余额2477亿美元,同比增长12.3%,当月外币存款减少87亿美元。

四、银行间市场交易活跃,市场利率有所回落

7月份银行间市场人民币交易累计成交18.33万亿元,日均成交8727亿元,日均同比多成交893亿元,同比增长11.4%。

7月份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月加权平均利率为4.44%,比上月低0.12个百分点;质押式债券回购月加权平均利率为4.61%,比上月低0.33个百分点。

注:融资贷款余额已扣除2011年3月份核销历史政策性财务挂账92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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